乘機攜帶手機、手提電腦、攝像機等自用的含鋰電池設備、鋰電池移動電源(如充電寶)等,以及攜帶出行所需的合理數(shù)量的備用電池時,應注意:
一、 乘機前請確認鋰電池上標注的規(guī)格,鋰電池規(guī)格以額定能量(Wh)計算。
沒有標明額定能量的鋰電池請按下面公式換算。
額定能量(Wh)= 電池容量(Ah)× 標稱電壓(V)
電池容量單位換算:1Ah=1000mAh
二、請注意:備用電池禁止放入托運行李。請將其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三、不超過100Wh 的鋰電池和備用電池設備無需申報。電子設備可以放入托運行李或隨手提行李攜帶,合理數(shù)量的備用電池只能放入手提行李攜帶登機。

四、設備中的鋰電池或備用鋰電池的規(guī)格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應向航空公司申報,在登機前獲得航空公司批準。該規(guī)格的備用電池僅限攜帶兩塊。

五、如需運送超過160Wh 的大規(guī)格或超過自用合理數(shù)量的鋰電池應向航空公司申報咨詢進行貨運。

六、乘機過程中請關閉所攜帶的鋰電池設備電源,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單個備用電池采取獨立包裝,做好電極保護,防止其因摩擦、碰撞、短路引起自爆自燃。

七、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八、南航與合作航空公司代碼共享航班的鋰電池及其設備運輸規(guī)定,按承運方規(guī)則執(zhí)行。如,達美規(guī)定,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及托運電動滑板及其他一切鋰電驅動自平衡的個人出行裝置。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達美作為承運方、南航作為市場方的代碼共享航班。